关于《九三学社章程(修正案)》的说明(二)
发布人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2-15    阅读: 次

二、关于一至八章部分条文的修改

第一、关于发展对象及入社程序

有的组织和社员提出,进一步拓宽发展范围,发展社员不必报社中央备案,报省级组织备案即可,并明确社龄起算时间。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,此次章程修改对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对象范围暂不作调整,同时强调了社员的政治标准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第一条修改为:“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、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、中级知识分子,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,可申请加入本社。”

第二条修改为:“发展社员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,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、考察后,由两名社员介绍,填写入社登记表,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,并由省级组织备案。社龄自批准之日起算。”

有的地方组织建议,不仅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,地市级组织必要时也可直接发展社员。直接发展的社员,一般来说或是某一专业领域领军人物,或是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难得人才,不立即发展就可能流失。而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。直接发展社员运用过多并不利于社组织健康发展,应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关系,从严掌握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维持了现行规定。

第二、关于社员的权利和义务

有的社员提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表述顺序是先写公民权利再写义务,建议社章按照《宪法》顺序调整过来。还有的社员认为,九三学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,九三社员作为社会中的进步分子,将社员义务放在前面,更有利于体现我社的进步性,更有利于表明我社的性质,意味着义务重于并优先于权利,当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,权利须让位于义务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维持了现行顺序。同时,对文字表述做了适当调整,在社员权利第三项中增加一款:“对社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。”

第三、关于社的纪律处分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,对社的纪律处分中的“留社察看”进一步加以明确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在第六条增加一款:“留社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。社员在留社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”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,社员退社、终止社籍由省级组织备案即可,不必报社中央备案;对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的活动中的“长期”应加以明确。也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认为,我社目前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社员占有一定比例,规定一个具体时间显得“太死”且难以执行,“长期”的规定较为灵活,便于掌握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第七条修改为:“社员有退社自由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,并报省级组织备案。”第八条修改为:“社员无正当理由,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,且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经省级组织批准,终止其社籍。”

第四、关于社的组织原则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,虽然现行社章明确我社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但却缺乏领导机构体现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规定。

据此,社章修正案在第十二条增加了“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”的表述。

将第十一条分为两款。即:本社组织分为中央组织、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。(以下单列一款)社内实行分级领导,上级组织应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意见,下级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决定,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。

第五、关于社的工作机构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,社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目前大多设有各类专门(工作)委员会,但社章缺乏相应规定。

据此,社章修正案增加一条(第十四条):“中央和地方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,作为同级常务委员会和主席(主委)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。”
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这里的工作委员会是指与专门委员会性质相同,以开展活动为主的工作机构。

第六、关于地方组织层级

现行社章第二十九条规定,我社地方组织分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设区的市(包括自治州、直辖市的区)、不设区的市(包括市辖区)三级。截至今年上半年,我社现有县(市)级地方组织29个。

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,此次章程修改继续坚持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的政策规定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:“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设为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设区的市(自治州、直辖市的区)两级。”

第七、关于地方委员会任期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,在社章中比照中央委员会,明确地方委员会任期和全会召开周期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增加了第三十一条:“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如地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,其任期相应调整。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。”

第八、关于社的干部

社的干部队伍状况,直接关系我社参政党作用的发挥,关系九三学社事业的健康发展,关系和谐政党关系的构建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做好民主党派中央换届工作的有关政策》文件要求,“社的干部”一章是此次社章修改的重点。

根据中共中央2014年1月修订的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有关规定,总结近年来社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新鲜经验,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,社章修正案第四十条修改为:“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,按照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、群众认同的优秀干部,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。”

对第四十一条社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。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随着民主党派知情明政权利的不断增加,社的各级领导干部有更多机会参加高层协商,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,因此遵守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和保守国家秘密成为一项法定义务。依据《宪法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本条增加了一项,作为第五项:“遵守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和各项保密制度”。

地市级以上社组织领导干部是全社干部队伍的“关键少数”,标准应当更高、条件应该更严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增加了第四十二条,明确了对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领导干部任职的四项特殊条件。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建议,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,在社章中明确规定同一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鉴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,牵涉面广,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跟进。据此,社章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:“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,最多不超过三届”。

第九、关于社内监督机构

有的地方组织和社员提出,现行社章关于社内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各个章节,规定比较笼统,要求不够明确,建议在社章中增加内部监督机构专门一章。借鉴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社实际特别是近10年来开展内部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,社章修正案在整合现行社章相关条款基础上,单设了“第七章 内部监督机构”。根据8个民主党派中央共同协商,为了便于与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、制定出台国家监察法有效衔接,此次“内部监督机构”一章只作原则性规定,有关操作性内容将通过制定内部监督条例实现。其中,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内部监督的性质及内容;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内部监督的对象;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;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和任期。

对现行社章的逻辑结构、条理关系也做了适当调整和梳理,对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地方,以讲话、报告的口吻和口语化表述的地方,本着从简又不致产生歧义的原则进行了文字规范。

此外,有些修改意见与规范提法有出入,有些修改意见有待进一步形成共识,有些修改意见与8个民主党派中央对有关问题共同协商一致的精神不相吻合,有些修改意见属于需要制定社章相关配套文件的内容,还有些修改意见属于改进工作的建议。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,暂不体现在本次社章修改中。

(来源:九三学社之声微信公众号)